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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指引】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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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犯罪主观情况。包括:
(1)赌博的动机、起因、目的、是否知道危害后果等主观心态;
(2)行为人相互之间关于犯意提起、犯意联络、组织分工、具体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等。

 3、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聚众赌博的时间(开始、结束或被查获的时间)、地点,以何方式进行赌博,赌具的情况,赌注的大小、数额、种类;
(2)以赌博为业的基本情况;
(3)参赌人的基本情况,各参赌人之间的关系,组织者、发起人是谁;
(4)参赌的目的和动机,是否以赌博为业,携带多少资金参赌,资金的来源,赌博中的输赢情况,共有多少赌资被公安机关扣押,其他参赌人员的输赢情况等;
(5)赌博开展形式,赌博场所、赌具,提供者的详细情况,提供者是否知情,是否从中获利,获利多少;
(6)赌博中有无借贷、放债的情况,借贷、放债人的情况,偿还及利率等情况;
(7)赌博中有无工作人员,与设赌、参赌人员的关系,在现场中承担何任务,怎样进行利益分配;
(8)参赌人员状况、赌资数额、输赢情况、进入赌博网站的帐号和密码等;
(9)现场有哪些目击者、知情者以及其他情况。

4、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二)证人证言

1、问明证人的基本情况,核实证人的身份,如果是围观者,问明其出现在赌博现场的原因;

2、赌博的时间、地点,参赌人员的人数及基本情况,是否能辨认各个参赌人员;

3、参赌人员利用何种赌具以什么方式进行赌博,赌注的大小、数额、种类;

4、各参赌人员携带的赌资情况及输赢情况,赌博场所、赌具提供者的情况,提供者的获利情况;

5、赌博中有无借贷、放债的情况,借贷、放债人的情况,偿还及利率等情况;

6、赌博中有无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何种工作;

7、辨认笔录。包括: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被害人、同案犯以及斗殴对方人员等的辨认)以及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犯罪嫌疑人、案发现场、作案工具等的辨认)。

(三)物证

1、涉案的赌具、赌资;
2、现场服务器、计算机等网络设备;
3、银行卡、通讯工具等;
4、其他。

(四)书证

1、赌博过程中的记帐凭证、收条、账单票据、银行交易清单、电传等;

2、证明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前科劣迹以及其他法定或酌定加重、从重、减轻、从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材料。对有违法犯罪经历的,应当附有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等(包括犯罪嫌疑人因本案中同一行为被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书、执行文书等相关材料);

3、其他。

(五)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勘验、检查笔录。
包括:对查获、扣押物证勘验检查笔录及勘查图、照片;上网主机的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境外赌博网站的远程勘验检查记录;境内赌博网站的现场勘验检查记等。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犯罪对象、犯罪场所等的辨认);
(2)证人辨认笔录(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对象、犯罪场所等的辨认)。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监控视听资料。包括:
(1)赌博现场的监控视频;
(2)查获犯罪、现场处置的视频资料;
(3)其他监控视频。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视听资料。

3、其他与案件有关视听资料。包括:勘验现场、提取有关物证的录像资料。

4、电子数据。包括:
(1)短信记录、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
(2)现场提取的服务器、计算机数据。

(七)其他证明材料

1、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2、报案登记、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及破案经过说明等材料;

3、用于证明辨认、搜查、勘验、审讯等侦查程序合法的相关录音录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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